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受理时间:2009年8月25日 3、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二、有关本案的诉讼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中冶新域置业有限公司 2、纠纷起因: 因两被告未按约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开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故原告诉诸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由原告对被告二履行增资义务或判令原告自行办理审批、产权交易和增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为了其利益阻止合同条件成就,导致原告对被告二履行增资义务延迟,造成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1135.82万元;如增资不能,则被告一、被告二应当赔偿原告项目开发利润26015.96万元; (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审理情况 2009年8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一(民)初字第6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案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批露而未批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但诉讼结果对本期及未来公司经营及财务将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事项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批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2009)沪高民一(民)初字第6号受理通知书 2、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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