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建设局下发 《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从8月1日起,我市的非住宅类商品房也不能只交一个“壳”了。这样的做法,在全省还是第一个。 商品房根据其用途可分为住宅房和非住宅房两大类。其中,非住宅房包括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2006年底,市政府颁布了《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从2007年1月起,我市住宅商品房必须通过备案后才能交房,而不能只交一个“壳”。这一规定对完善住宅房屋建设配套、减少住宅交房纠纷起到了有效作用。 但由于对非住宅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缺乏管理依据,最近一阶段,相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市建设局方面介绍,这些矛盾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住宅与非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合同、交付使用条件和界定时间不一样,特别是在同一个商住楼盘,很易引发纠纷;二是非住宅商品房工程竣工后未及时办理消防、规划、环保等各单项验收;三是交房时没有完成接水、接电、排污、通气、通路、亮灯、通邮和绿化建设等,甚至场不清、地不平,不能满足基本需要。鉴于以上情况,市建设局昨天下发了 《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内中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我市非住宅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也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未完成备案的非住宅商品房不得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前应按使用功能、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 作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市建设局表态,他们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后,将立即审核有关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并组织现场踏勘,对审查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的颁发 《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将《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作为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违反通知,将受到通报批评,并进行公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依法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的实施,将统一住宅与非住宅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实现我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全覆盖,从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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