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对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加以规范 不得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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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近日出台《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场化租赁住房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经批准整体转让或抵押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市场化租赁住房是指采用市场化运作、由企事业单位投资、用于租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明确,南京市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经批准,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由原来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
同时,也可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实施主体原则上为项目所在镇街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要求,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前,原则上应征得拟占用土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南京市明确,市房产部门建设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用于租赁住房业务办理、信息统计和权属核验、市场监测等。租赁住房项目将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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