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一审

2018-08-27 16:57 浏览人数:4543次

      苏州出租房总量大,为更好地管理和解决出租房屋居住安全问题。8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还对《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规定,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不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标准等情形不得用作出租房屋居住。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房间分隔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储藏室、未设置外墙窗户的房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符合安全出租条件的出租房屋,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截至今年7月底,全市出租房屋172.74万户,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达508.74万人。为加强对出租房屋居住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还明确出租居住房屋的窗户和阳台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障碍物。
 
      电动车无序放置、不合理充电是引发出租房屋火灾事故的重要隐患,《条例(草案)》也就此专门作了规范。
 
      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黄戟表示,《条例(草案)》明确电动车实施集中充电、集中放置 ,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出租房屋内对电动车进行停放和蓄电池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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