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污染地块想再次开发要过几道关?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月23日,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就办法的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明确监管重点突出风险管控
对于“办法制定中的总体考虑是什么?”的问题,邱启文介绍:
一是明确监管重点。办法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是突出风险管控。对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三是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块管理流程,规定了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具体管理措施有五个方面
办法规定的具体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开展土壤环境调查。
二是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
三是开展风险管控。
四是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五是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明确规定污染地块相关责任
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对调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机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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