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可解除购房合同?

2016-08-19 11:22 来源:苏州日报 浏览人数:971次

      1、业主提问:罗先生来电咨询,其在2016年4月10日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销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该房产经纪公司代为出售一套位于吴中区的房屋,且房产经纪公司应在2016年7月30日出售出去,到期未能出售成功罗先生有权要求房产经纪公司继续出售或终止代理协议。合同签订后,罗先生先行支付1万元的服务费用,待房屋出售完毕后另行支付余下费用。但房产经纪公司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该房屋出售出去,罗先生听家人说最近房价在下降,现在卖已经不划算了,因此罗先生决定与房产经纪公司终止代理协议,并要求房产经纪公司退还已支付的1万元服务费用,房产经纪公司表示终止代理协议可以,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经纪公司需要返还这1万元的服务费用,所以拒绝返还,罗先生不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本案中,房产经纪公司接受罗先生的委托提供居间服务,双方明确约定了房产经纪公司完成居间事务的期限,但房产经纪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罗先生可以要求房产经纪公司返还扣除相应必要费用后的服务费用。根据罗先生的表述,双方在代理协议中还规定了房产经纪公司未完成居间服务的违约责任,罗先生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房产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业主提问:陈先生来电咨询,其在2014年6月26日自某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91.02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25日前交付房屋。但陈先生在2015年12月25日前往办理交房手续时,房产公司说“要延迟交房到2016年4月25日才可以办理”,当时没办法只能等待,4月25日再去办理交房手续,房产公司又说“要延迟交房到2016年6月才可以办理”,2016年5月份,陈先生又收到房产公司通知说“要延迟到2016年9月后才能办理”。陈先生经勘验现场发现该商品房确实还未竣工验收交付。现陈先生想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产公司表示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房产公司仅需要支付违约金未约定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现公司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但不同意解除合同。陈先生不知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本案中,房产公司未能在商品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向陈先生交付房屋。根据陈先生的陈述,其在2016年3月份向该房产公司发送书面催告要求交付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虽然本合同中未对逾期交房情况下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约定,但陈先生已经书面催告房产公司交付房屋,且房产公司至今仍未能交付房屋,陈先生有权根据法定解除事由要求解除与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感谢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汉文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
 
      “房子那些事,苏报帮你忙”栏目,为您解答疑虑,让你买房买得安心,卖房卖得专业。有问题,赶紧地。

吴江楼市网为您提供吴江房产信息和吴江二手房信息!了解更多吴江楼市资讯请到www.wjloushi.com/

  • 吴江二手房,租房,扫以上↑微信二维码关注

  • 更多吴江楼市资讯,请扫以上↑微信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