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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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部分财产行为税纳税期限。其中:
1.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按季分期缴纳税款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计算;按半年分期缴纳税款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二分之一计算。
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税款。
2014年第一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请各单位纳税人于4月18日前依据上述规定按时申报缴纳。
联系电话:63212366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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