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630元/月

2013-07-09 08:30 浏览人数:1201次

       从区民政局救灾救济和低保科获悉,我区自本月起,除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有所调整外,同时将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全面调整。

 

  据介绍,此次调整中,区城乡低保标准由580元/月提高至630元/月,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由855元/月提高到990元/月,此外,城乡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及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重残对象、特殊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按原政策规定随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区民政局救灾救济和低保科科长金丽告诉记者,我区自1998年起建立低保救助制度,此次标准的提高,是继去年7月1日提标后的再次调整。近两年来,随着我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我区低保标准也在随之不断调整,此前更是实现了“三连跳”———从420元/月提高到450元/月,从450元/月又提高到500元/月,一年之后,再次从500元/月提高到580元/月。

 

  “这次调整,全区有1.3万余名困难对象将受益。其中,低保对象7535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1231人,五保供养对象550人,重残、特殊残疾人3725人,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111人。”金丽说,根据目前各类对象月人均补差额计算,调整标准后,全区全年约需增加社会救助资金383万元。

 

  据了解,我区低保家庭除每月可领取低保救助金外,还可享受电费减免、水费补贴、物价补贴、春节慰问金、医疗救助、助学、有线电视费减免、党员关爱基金等优惠政策,以多渠道满足低保家庭日常消费支出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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