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城区房屋征收补偿系统性规定 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需求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收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局网站上了解到,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公布了《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该《规定》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方式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规定》对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有了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即如果其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另外,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果放弃优先住房保障的,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规定》明确要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求。《规定》显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2人以下的,按4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的,按55平方米套型安置; 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以上的,视实际情况安置;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支付。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此次《规定》对于城中村(无地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有了多种认定方式:1.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2.已依法征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所建的房屋,以原所在地政府建房批复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3.以房屋所在地政府确定并出具的房屋和土地清理表认定;4.在无其他批准手续等情况下,按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0%的两层楼房屋计算,但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积乘1.4系数的,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认定;5.对主房有批复而附房没有批复或房屋和土地清理表中仅明确主房未明确附房(含附房面积不足)的,按一间主房可带一间附房的原则认定,附房面积每间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且总附房面积最多不得超过45平方米;但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可认定建筑面积的,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补偿。
对于成套商品住宅中的阁楼、车库的补偿,《规定》显示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阁楼面积的,可按50%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记载阁楼面积,但实际存在与主体建筑一起建造的阁楼的,以净高超过2.2米以上部分计算面积,并按上述方法补偿安置。而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车库面积的,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载明但与主体建筑一体的车库,按车库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给予补偿。车库面积不计入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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