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处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实施新政
3月30日,房管处会同市地税局耕契所召开首套房查询工作协调会,房产登记中心相关领导及业务骨干出席了会议。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确认对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以房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主要依据。房管部门将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即根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对查询结果出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和“家庭首套房查询证明”。
《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会议就查询范围、标准、权限及实施方案作了进一步解释和规范,以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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