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住房公积金可“支援”维修资金

2012-03-03 08:30 浏览人数:1757次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而高层住宅数量的上涨也就带来了一个关键问题———电梯的维修。来自苏州质监部门的统计显示,目前全市53000台电梯中,超过2万台为住宅电梯。其中,使用超过10年的老旧住宅电梯有160台。一台电梯更换的费用要二三十万元甚至更多。很多业主表示,由于在拿房子前已经交了维修基金了,所以没必要再交钱了。而物业公司方面则表示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只能对电梯小修小补。


       针对诸如此类在维修资金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再次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市民可在2012年3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通讯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联系电话(传真):68615448;e-mail:szfgc@163.com。


        变开发商先收再交为开发商先交再收


       《办法》对于维修基金的交存标准和交存方式都进行了调整。据了解,现行我市执行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不配备电梯为75元/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 配备电梯的为120元/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8%)。


      而由于单一产权独立式建筑没有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相对较小,《办法》对单一产权独立式建筑的交存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2%;同时明确地下、半地下室(车库)的交存标准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3%,并规定地下、半地下室(车库)维修资金单独建账,专项用于其本体的维修,不参与房屋其他维修的分摊。《办法》还统一了限价商品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交存标准。


       交存方式方面,《办法》改变了原来由开发商先收再交的交存方式,规定由开发商先代交后,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并强调开发商如果用专用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先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将追究违法责任。


        住房公积金可补充维修资金


       《办法》 维修基金交存方面还有一些新亮点。《办法》规定,在使用维修资金不敷支出时,经业主(含配偶)申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含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使用缺额为限)划转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另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如小区道路停车收费、公建房出租)的部分收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可以纳入“小区共有维修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业主大会可自管维修资金 应定期结算分户利息


       《办法》提出,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管理。而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形成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决议,可以决定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也可以决定继续由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管理。据悉,鉴于目前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不高、管理规约制度有待建立健全,维修资金自管将通过试点后再逐步推广。


      《办法》 此次还明确了维修资金信息必须公开。其规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向业主、业主委员会提供维修资金网上查询功能,并定期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业主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小区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情况,公开维修资金信息。另外《办法》还对分户加息作出统一规定,即政府部门代管期间每年至少一次结算分户利息,利率为当年交存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而交存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期定期利率。此外业主大会自管后,由银行按照银行结息的有关规定,定期结算分户利息。


       在保修期起始时间点方面,之前每一位业主持有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只有房屋专有部位的保修期起点,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起始点一直没有明确。《办法》将“小区通过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之日”作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起始点,以便划分保修责任。


        明确维修资金使用三种类型:一般、应急、小额


       那么何时才能使用维修基金,需要哪些程序呢?对此,《办法》 把维修资金使用分成三种类型:一般使用、应急使用、小额使用,并对申请使用程序分别作了规定。


       根据上位法结合苏州地方特点,《办法》 将一般使用事项细化成7个步骤,便于实际操作。同时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使用事项,监管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纠正和拒付。


       《办法》确定了4个方面应急维修的情形:①电梯、属于小区管理范围的供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确认的; ②共用屋面防水层、外墙破损造成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经房屋安全资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③因共用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或者书面确认的;④其他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不符,经有关部门认定必须立即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办法》在一般使用、应急使用外,还专门制定了小额使用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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