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兼并方转让房地产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2011-12-08 04:53 浏览人数:877次

本报讯 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上海正大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记者昨天从税务部门获悉,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可获得一系列税收优惠。比如,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就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市税务部门表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产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企业的兼并重组对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有重要作用。为此,上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来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一情况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其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兼并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后仍符合条件的,则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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