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发布新规:假离婚转移房产逃债行不通了

2011-11-01 09:12 浏览人数:1224次

据了解,针对“老赖”规避执行、逃避债务行为进行专门界定和防范,江苏法院在全国是第一家。目前全省已有10余件案子认定“老赖”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老赖”民事处罚或刑事制裁,有力威慑和打击了规避执行行为,维护了债主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沈高轩记者于英杰

“老赖”七类行为属于“规避执行”

(一)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的行为;

(三)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

(四)被执行人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行为;

(五)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

(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为规避执行进行的诉讼、仲裁行为;

(七)其他规避执行行为。

新规

明确“老赖”规避执行七行为

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赵培元说,《规定》参照破产法,把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时间,限定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到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这个时间段内,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也就是俗说的“老赖”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等手段,逃避债务履行,并对申请执行人(即俗说的债主)造成损害的,都算规避执行行为。

具体说来,“老赖”具有七种行为之一(具体见上表)的,会被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

按规定,执行程序终结前,债主能拿出证据,证明“老赖”和该案的案外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认定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申请,由法院负责受理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老赖”规避执行将被制裁

法院应组织债主、“老赖”、案外人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听证。审查过程中,双方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规定》,规避执行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于“老赖”和案外人存在着主观过错,这一主观状态的证明责任由债主来负责有失公平,所以要求“老赖”一方对自身行为不具有规避执行的过错举证,债主则负责对客观证据举证。

证据在听证时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法院可以根据债主的申请,认定“老赖”或该案的案外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无效,或者撤销相关规避行为。对法院查封后又把所有权转移的财产,案外人拿着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裁决向法院主张所有权等权利的,不得对抗该案的执行。

此外,《规定》明确了权利救济的正当途径。当事人对执行机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案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债主、“老赖”为共同被告;债主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老赖”、案外人为共同被告。

如果“老赖”或案外人规避执行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成立,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他们要面临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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