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国有土地上房屋告别“拆迁”概念

2011-10-27 09:15 浏览人数:2082次

        近日,吴江市出台《吴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制定的。该《办法》只对城镇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进行界定,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吴江市城镇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房屋拆迁调整为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房屋征收。


      原拆迁的概念,在征收办法实施后转变为房屋征收。原拆迁与现行征收有何区别和变化?这位负责人说,主要在征收主体、补偿安置、房屋评估等方面有新的规定。

 

      首先是实施主体上的变化。原房屋拆迁实施主体为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征收办法实施后,征收主体调整为市人民政府。

 

       其次是实施操作上的变化。原房屋拆迁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和有资质的动迁公司具体操作。征收办法实施后,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征求意见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属地人民政府实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第三是实施目的上的变化。原房屋拆迁主要是建设需要,征收办法实施后,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

 

      第四是实施强制上的变化。原房屋拆迁无法达成协议户,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后,实行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征收办法实施后,达不成征收与补偿协议的,市政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大众最关注的补偿安置规定,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总价与调换房屋价值互结差价。

 

       据了解,新开工的项目按《吴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未竣工的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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