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名公证 咨询者增多 办理请备齐证件

2011-09-07 10:03 浏览人数:734次

“房子是我们结婚时买的,上面只写了丈夫的名字,我现在能不能办个加名公证?”昨日,一名70多岁的老大娘走进市行政服务大厅公证窗口咨询。老人和老伴30多年前再婚,听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年8月13日正式实施,她心里有点慌,万一丈夫今后“走”得早,自己会不会被净身出户?

据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在国内引起了一股在房产证上加名的风潮,但是有没有“加名税”让不少人进退两难。昨日,记者采访我市公证部门时获悉,自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9月1日发布房产证上加名免征契税的消息后,我市咨询、办理加名公证的市民大幅增多,仅昨日市行政服务大厅公证窗口就办理了3起房产免税加名公证。

“这两天来咨询、办理加名公证的市民特别多。”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证窗口负责人焦春婕告诉记者。“来咨询的各个年龄段都有,咨询者大部分都是女方。”该公证窗口的工作人员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证名是夫妻一方,另一方要求加名的,在自愿基础上可以办加名公证。”山阳区顺达公证处主任李恒说。他表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约定应当办加名公证。

“就目前看来,有些夫妻也会专门达成协议,约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夫妻二人共有。”李恒说,办理这类公证业务的当事人,就是针对《婚姻法》解释(三)来的。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证窗口工作人员表示,加名公证只需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房产证。如果双方的户口不在一起,可由单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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