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10年没有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帮忙追讨成被告

2011-09-07 10:58 浏览人数:1498次

9月6日上午,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州市隆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诉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案,有224名“隆辉公司”前职工作为第三人涉案。

“隆辉公司”位于番禺区钟村镇,因为公司长期不为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有232名曾在此工作的职工于2010年10月份向公积金中心投诉。2011年2月25日,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要求隆辉公司为200多名原职工补缴公积金。

隆辉公司状告公积金中心

隆辉公司不服决定书,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于6月30日决定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隆辉公司不服复议决定,遂提起了行政诉讼。

昨开庭时,除8名需要公告送达的第三人外,其余224名职工均委托诉讼代理人或亲自到庭参加了庭审。

隆辉公司起诉,公积金中心仅是事业单位,无权作出责令性的行政行为。且公积金中心受理第三人的投诉时,部分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的处罚时效。此外,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之前未对原告与第三人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第三人的工资收入情况等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未告知原告听证的权利,也未组织听证,就直接责令原告按社会平均工资为第三人补缴公积金,违反了法律有关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规定。

隆辉公司认为,部分涉案员工是原钟村工业公司隆辉一厂员工,而该厂已于2009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原告无义务为该部分员工缴纳公积金;此外,原告不是故意拒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员工自愿表示放弃缴纳,要求公司将应缴纳的部分直接拨入其工资账户中,因此原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另外,原告认为番禺是“逐步施行、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非自1999年开始强制推进,因此被告不应“一刀切”要求原告为第三人补缴1999年至2010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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