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一步强化财务管理,落实经济责任,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事业任务完成,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吴江市市级部分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现就局财务管理有关问题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二)局财务审计科对局属各单位(部门)上报的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年度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或未上报资金用款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预算支出的,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再安排资金。
(三)对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局补助的单位(部门)的经费,局财务审计科按下达的年度预算,基本支出经费按季补助,项目经费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再行补助。
第二条 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
(二)公务接待一律按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各接待单位(部门)在接待前,填写《因公接待审批表》,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报批手续的可于事后补办报批手续。
(三)各类会议需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召开,特殊情况需增开会议或扩大会议规模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会议费结报时需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表)》和消费清单。
第三条 严格经费支出审批
(二)严格执行经费审批权限,各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单笔公用经费开支或往来款小于2000元(不含2000)、单笔招待费和会议费小于1000(不含1000元)。超过审批限额的开支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开支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将支出化整为零、逃避监督。 (三)自本规定下达执行之日起,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职工食堂经费支出审批按照本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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