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计取标准即日起调整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建价函〔2011〕27号)规定,自2011年3月20日起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标准由0.19%调整为0.11%,在工程计价时计取标准为0.118%,计取基数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之和,此项费用为规费,不可竞争。
按通知要求,我市自2011年8月3日起,未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招标项目,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新标准执行;2011年8月3日前,已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招标项目和2011年3月20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项目,其计取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在工程项目结算时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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