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房不得低于10%
新华网西宁6月4日电(记者骆晓飞)青海省日前下发《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青海各地凡新建商品房产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设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10%以上比例配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各占5%。
这实施意见明确要求,配建的廉租房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计入开发建设总成本,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抵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而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这个实施意见还规定:对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占地规设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
吴江楼市网为您提供吴江房产信息和吴江二手房信息!了解更多吴江楼市资讯请到www.wjloushi.com/
吴江二手房,租房,扫以上↑微信二维码关注
更多吴江楼市资讯,请扫以上↑微信二维码关注
相关阅读
- 【国内】住建部: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 (2025-07-07 17:11)
- 【国内】降成本减压力广覆盖 长沙发布住房公积金新政促进住房消费 (2025-06-23 17:09)
- 【国内】广州:优化房地产政策 全面取消限购、限售、限价并降低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 (2025-06-13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