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细则正式发布

2011-06-21 09:16 浏览人数:2407次

     公租房啥人能申请

 

  (一)具有本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二)经过审查,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政府补贴购房);

 

  (四)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承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35周岁以下)子女应当作为家庭成员同时申请。

 

  得怎样申请公租房

 

  申请家庭,必须先按相关规定程序提交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符合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现行条件的,可凭“住房保障核准通知单”到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各区住建局)办理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确认登记手续。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适时配租。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房源情况和各类申请家庭的数量等,及时制定并公布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批次的配租方案。对拟配租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已经核定的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人数,配租相应人口段公租房。

 

      昨天,《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正式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发布。记者同时从市住建局了解到,城区公租房的位置、套型面积、月租金以及申请对象经过相关部门数次讨论研究后已经明确:今年公租房申请对象为低收入无房家庭;房源位于沧浪区晋源桥堍的公租房小区;套型面积从45 至65平方米不等,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0元。

 

  去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人群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适用于平江、沧浪、金阊区三个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根据细则,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

 

  位于晋源桥堍的公租房小区,是市政府筹建的一个全新的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该小区规划有7幢22层和32层的建筑构成,共计1489套,已于去年10月20日奠基开工。细则明确,除了新建外,公租房房源还可以通过4种渠道筹集:政府及政府机构改建、收购、收回的住房;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建部门闲置的直管公房;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

 

  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租房应该具有较便捷的居住条件,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一般能够达到“拎包入住”的要求。具体承租的公租房的面积按不同家庭的住房保障人数设定的人口段实施配租,一般不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今年申请的公租房面积共有三个类型,分别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

 

  由于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供应低收入以下无房家庭。因此在租金上将采取大幅优惠措施。根据“参照市场价格、体现保障功能”的原则。政府提供的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租金为住房市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的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具体租金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按古城内、古城外和成套、非成套等因素分别测定,并适时调整、公布。对低收入家庭承租的,按市场平均租金50%左右的比例实行减免。按照今年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来测算,承租者月租金在450元至650元之间。

 

       承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改建、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因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增设的附属物,退房时不予补偿。承租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住房情况的年度复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收入情况的年度复审工作。经复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对通过自购、继承、受赠、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等形式,使自有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必须无条件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仅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且退房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核准,可按调整租金标准的方式继续承租。

 

  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状况,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对其2年内不予配租。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责令其退房,5年内不予配租。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或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承租的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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