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1-05-19 15:08 浏览人数:1102次

苏房金规〔2010〕4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业务,现对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共同买受人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规定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包括买受人的配偶、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或者买受人的一名子女(含配偶),但每笔贷款的共有人至多不超过上、下两代以内的四人。现调整为住房共同买受人包括买受人的配偶、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买受人的子女(含配偶),但共同借款人仅为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含配偶)和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


      二、精装修住房贷款


      职工办理精装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规定精装修住房贷款额度计算中“购房款”金额的确定等于实际购房金额减去精装修金额。现调整为精装修金额在购房合同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款,在额度计算中“购房款”金额不需要再扣减精装修金额。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20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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