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1-05-19 15:00 浏览人数:794次

苏房金〔2008〕111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各承办银行:


    为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减轻职工购房压力,现对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购房提取”)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取消须凭付清房款的全额发票方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将办理“购房提取”的时段放宽到首付房款之后。


    职工可凭首付房款至付清房款期间的任何一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理“购房提取”,提取所需其他证明材料和要求不变。提取次数仍执行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


    本通知自二00九年一月四日起执行。还贷提取及其他提取业务仍执行原规定。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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