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将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关于低保特困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残疾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上述职工在办理提取手续时,除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苏州市区的职工除租房提取手续统一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外,其他提取手续仍可在各承办银行办理。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苏州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吴江分中心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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