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规定的通知

2011-05-19 14:34 浏览人数:1338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将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可一年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可提额度为月租金乘以支付月份数。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提取额不足以支付应付租金的,其配偶可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当支付房租标准明显高于所在地住房租赁价格平均水平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重新予以核定。


    3、职工提取时,应同时提供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如涉及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符合租房条件提取的,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应在提供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原件上注明已提金额,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二、关于低保特困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1、属于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


    2、职工提取时,应提供下列之一证件: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和《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当地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3、上述职工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年可提两次;帐户已封存的,提取时同时销户。

 

    三、关于残疾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残疾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


    2、职工提取时,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上述职工在办理提取手续时,除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苏州市区的职工除租房提取手续统一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外,其他提取手续仍可在各承办银行办理。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苏州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吴江分中心宣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吴江楼市网为您提供吴江房产信息和吴江二手房信息!了解更多吴江楼市资讯请到www.wjloushi.com/

  • 吴江二手房,租房,扫以上↑微信二维码关注

  • 更多吴江楼市资讯,请扫以上↑微信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