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起明码标价检查 开盘前5日房源须全公布
新房和二手房都要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昨天,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将于本月30日起施行;从31日起,市物价部门将对我市所有楼盘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遏制房地产销售中的虚报价格、临时涨价、隐瞒价格等现象。
开盘前5日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增加“一价清”制度
《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定,新房和二手房都要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明码标价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由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与督查工作。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省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与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相比,结合地方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并进行了三大补充。
与发改委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相比,江苏《实施细则》中细化了商品房价格的管辖单位,明确商品房的明码标价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由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明码标价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下级管辖的部门。据介绍,此次江苏补充了“上级监督下级”的概念,这将有效防止出现同一地区包庇、徇私的现象。
对于公开房源的要求,发改委明确,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但由于目前我省39个市、县实施了价格备案制度,因此细化为:施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的市、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其销售价格。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江苏《实施细则》第十条还增设了一项内容: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一价清”是多年来一直强调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市民会碰到交付房款后,开发商又要求缴纳其余线路接驳等费用的情况,因此,此次在出台江苏《实施细则》时,特别加入了这条内容。
市物价局检查发现,部分在售楼盘执行明码标价不到位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去年4月住建部发出通知要求“一房一价”,我市已按照“一房一价”的模式在操作,并根据省有关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我市近期出台的新版“限购令”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本月初,市物价局组成4个检查组,对我市1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检查,发现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明码标价均不能执行到位,具体表现为:未在交易场所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未使用规定价目表,未公示代办产权费用明细,未一次性公开预售房源,未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公示价格与成交价不符,其中还不乏一些大房地产商。苏州一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复共430套房源,检查时发现只标示了224套房源;另一楼盘在367套商品房销售价之外,未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另外向每户收取装修费等。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据介绍,从31日起,市物价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严肃查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执行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市物价局表示,消费者和各界人士发现商品房销售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向所在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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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实施5000元以下处罚。
商品房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实施处罚。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实行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收费的,依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九项定性处罚。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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