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8年 江苏经适房价格管理办法大修后出台
时隔8年后,我省经适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大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日前下发新办法,办法中明确,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适房必须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由开发商建设的经适房利润率也不得超过3%。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等,制定管理细则。
根据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新变化,《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经适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过去的办法中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适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应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新办法规定,经适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适房利润率不超过3%,市、县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适房则必须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为有效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与费用,新办法要求经适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并规定经适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此外,为推动我省经适房建设,新办法还明确提出了经适房建设过程中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一是经适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三是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四是经适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政府承担。这些都是过去《办法》中没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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