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违约不卖房了,如何应对?
张先生今年8月2日通过一家中介与业主刘小姐就本市徐汇区某处物业买卖交易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的订金协议,约定双方应与8月15日到中介处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张先生支付了订金2万元给刘小姐。但是,8月6日,刘小姐表示不愿意向张先生出售该物业,但没有就此留下任何证据。张先生要求刘小姐承担订金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但被拒绝。在此情况下,张先生也没有在8月15日去中介签合同。
张先生感到很困惑,为什么明明对方违约了,却不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的答复:张先生在法律实体上处于优势,即是张先生遵守了合同约定,而刘小姐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构成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应双倍返还违约金),张先生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张先生也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关键是他没有掌握刘小姐违约的证据,无法将刘小姐违约这一事实在诉讼中确切认为“法律事实”,因此也无法让处于中立位置的法官通过证据来判定刘小姐违约了,因此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他要求刘小姐返还双倍定金的主张 。
而且,张先生在没有取得刘小姐违约证据的情况下,8月15日没去中介履行约定,很可能会被认定自己也违反了约定,存在也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我们提示张先生,可通过中介方与刘小姐的通话录音,掌握对方违约证据,然后委托律师提出违约赔偿要求。
张先生的遭遇,不少人都遇到过。自己的权益受侵犯后,为了寻求法律保护,一定要取得权益受侵害(如对方违约、侵权)的相应证据,这样司法机关才能有效保护我们。而且类似案件中,在没取得对方违约证据前,还是应该以“正常履行协议”的方式来应对,以避免掉入自己违约的陷进。当然,选个好中介,也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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